2005年11月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来浙参加会展请带专利证书
11月起实施的专利保护条例有新规定
本报记者 朱兰英

  本报讯 今后,企业在浙江境内参加展会,凡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会展举办者应该检查该展品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拿不出来的参展商将被取消参展资格。这是11月起实施的修订后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新规定。
    据了解,会展是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地”,侵权行为常发于同类产品之间。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没有对会展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也没有一部有关会展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年9月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该条例对会展产品专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它明确,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展品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针对会展时间短、专利侵权纠纷或者专利违法行为复杂的问题,条例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证据确认参展者有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行为的,可以责令撤展并依法处理;参展者有异议并提供担保的,可以暂不撤展,待会展结束后,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清楚后依法处理。会展举办者、参展者应当协助和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